深圳仲裁委员会网络案件仲裁收费暂行办法

深仲裁[2017]4号

为促进深圳仲裁委员会云上仲裁事业发展,规范深圳仲裁委员会网络案件仲裁收费标准,结合网络案件的特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照《深圳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进行全流程网络仲裁的,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向深圳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由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预交。

第二条: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具体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人民币)受理费标准(按照争议金额计算)处理费标准(按照争议金额计算)
30000及以下500100
30001 - 500002000500
50001 - 1000001500 + 超过5万元部分的2%1000
100001 - 2000003000 + 超过10万元部分的1.5%1000
200001 - 5000004500 + 超过20万元部分的1%1000
500001 - 10000007500 + 超过50万元部分的1%0.20%
1000001 - 500000012000 + 超过100万元部分的0.3%0.15%
5000001 - 1000000027500 + 超过500万元部分的0.2%0.10%
10000001 - 5000000039500 + 超过1000万元部分的0.15%0.08%
50000000元以上89000 + 超过5000万元部分的0.1%0.06%

列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不能确定的或情况特殊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仲裁费,并根据最后认定的争议金额确定应收取的仲裁费数额。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仲裁时请求的争议金额为外币的,深圳仲裁委员会按受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兑换算成人民币,再按上述收费标准计算仲裁费。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暂行办法未规定的内容,适用《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实施细则》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由深圳仲裁委员会解释。